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计算,并符合本规定上、下限要求。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致。
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2.75%
参加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修建房屋需要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房产资料、修建资料等。
(一)身份证明
1、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符合台州市非住房类条件提取公积金的人员,需要提取公积金时,应该准备哪些证明材料呢?材料有哪些要求吗?台州为您整理了台州市符合非住房类条件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让大家能够更方便的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申请材料:出/入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凭证(与医疗保障部门数据共享获得),如确实无法获得医保结算凭证,可提供医疗发票。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结婚证;职工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重大疾病病种为:
在台州,享受低保提取公积金该准备哪些材料呢?台州小编为您整理,希望您能满意。
借记卡或借记卡号
身份证
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在台州,享受低保的人能不能提取公积金呢?台州小编为您奉上,希望能让您的生活更方便。
办理条件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异地贷款);
单位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新设立的单位可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同时办理),提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向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单位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新设立的单位可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同时办理),提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向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正式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
(三)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开户后,可再为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开户。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适合“一证通办”情形,可通过政府共享数据平台获取的,不再向申请人收取)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不包括复印件)、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还款能力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个人收入承诺书(以下统称收入证明),申请人也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其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的月收入为缴存基数1.5倍以上或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银行流水。申请人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还款人,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提供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人员,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带好相关的材料证明进行办理提取,详细内容请看小编为您整合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1、《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
2、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购房合同
凡是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人员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销户提取。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欠缴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欠缴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欠缴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欠缴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份进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比例原则上每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份进行。单位和个人自愿缴存者应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基数申报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标准直接予以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因职工个人职务变动等情况再作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工资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在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调整。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总额的规定比例等。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认房”范围,由原来台州行政区域调整为县(市、区)级行政区域。
申请人至中心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1、申请:申请人至中心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3、审查:窗口人员对照文件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