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3年4月17日起实施《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合积〔2018〕4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的适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9月7日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征求 《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意见,拟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公积金制度,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
提交意见途径:
(一)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21楼贷款管理部(邮政编码:510623)
(二)传真:020-85503970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制定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住房公积金资金为来源,向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颁布《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2021年8月4日,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发布《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中心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2021年8月4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发布了《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2021年8月6日,湖南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小编为您带来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详见正文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近日,雄安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公积金的4个文件,提出将维护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区住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和服务。
《办法》明确了新区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其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办法》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基数暂参考北京市标准执行,具体上下限每年由公积金中心公布。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最高缴存基数标准。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廊公积金委[2017]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依法、依规和相关政策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请有关人员按照《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缴存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公积金提取。
为适应社会发展,支持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需求,根据《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和适用范围
1.衡阳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2018年1月1日后通过验收的既有住宅新增设电梯、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当前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行为的缴存职工。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我市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内蒙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阳为南阳市民提供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原文。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本《细则》适用于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等作用的行为。
二、提取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2021年11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7号)印发,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该办法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具体解读内容详见正文!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9年12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会议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试点书面调研的函》(建司局函金〔2020〕18号)的要求,为解决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限的问题,满足新市民、中低收入者住房安居需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共享,我市进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为规范试点的管理,我市立足支持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的定位,结合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