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中心最近发布了2020年11月住房公积金网络热点问题月报,集中回答大家目前对于公积金最常见的疑问。
答:职工家庭在个人征信系统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贷款:
1、存在呆账、核销、信用卡严重失信产生的止付等的;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当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
答: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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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前购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还款资信不良,有逾期还款记录,连续逾期超过3个月或累计逾期超过6个月的;
2、有其他不良债务的;
3、所购房产无法抵押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潍坊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潍坊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本文将一一为大家展示。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等情形,不能提取公积金,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等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话,需要有限制的条件,那么,有哪些情形是不能提取公积金的呢?
(一)职工家庭(已婚指夫妻双方,单身指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在本市(包括长沙公积金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的,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符合“阶段性首套房可提可贷”政策条件的除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增设电梯房屋为职工家庭名下第3套以上住房的;
借款人家庭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等情行不能在郴州办理异地贷款,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家庭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人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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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2、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3、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依照《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情形分为以下几种。
1、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主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有贷款偿还能力;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有未解除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购(建)住房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等情况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详见正文。
答:(1)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有未解除冻结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的;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情况,借款人及其配偶任何一方在近36个月内贷款或贷记卡有连续3期(不含)或累计6期(不含)以上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不含)以上的;
在上海公积金有几种情形可进行提取,你知道有哪几种情形吗?本篇文章给你解答!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及之后)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想要补缴上海住房公积金,该去哪里办理呢?还需要携带什么材料吗?本篇文章给你解答。
正常缴存单位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补足缴纳。
二、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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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的户口、工作单位等都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却到钦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凭证及材料后,经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实地勘查,已完工的;
3.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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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住房的装修、中修、小修;
(二)购买商铺或用于投资、增值及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
(三)未标有购、建房用途的商业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