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
a、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b、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c、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a、户口迁出本市;
b、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除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核实后出具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同时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产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