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保证金留存比例
(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由5% 调低至2% ,对按《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监管账户管理的商品房项目,保证金留存比例调低至1% 。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由3% 调低至1%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担保,在发生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时,担保行代其偿付逾期贷款资金,可不留存保证金。
二、相关工作安排
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上述规定比例对现存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产项目的保证金重新核定,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减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知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降比和减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