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
(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房产抵押方式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且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3个月的还贷额;
2)采用住房公积金担保方式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至少保留贷款余额的10% ;
3)如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1年内凭结清凭证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四)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在担保期间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自担保之日起后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六)租房提取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提取;同时能够提供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八)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