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缴存职工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4、职工符合一项或几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次提取时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但下列情况除外:
——销户提取的;
——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
——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买其他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三、丧失劳动力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和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丧失劳动力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怎么确定的?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五、丧失劳动力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什么材料?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为A4纸质,1份):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六、缴存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提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至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地各分支机构服务窗口,由受理人进行初审。受理人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齐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职工本人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代办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委托证明。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