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贷款经办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资料真实合法:
(一)审查购房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二)贷款经办人员应至少与借款人接触一次,通过了解借款人当前居住条件及此次购房的首付能力,判断其购房目的及拥有意愿;
(三)通过审查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年限、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信息,判断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审查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书面担保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征信等情况;
(五)经借款人授权,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库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情况,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借款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况。
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自收到贷款申请及要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市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向受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
购买住宅商品房、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先贷款后过户的),受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将全部资金发放到开发商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先过户后贷款的)、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受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贷款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