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凡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调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在本市各县区之间调动工作,均属办理转移的受理范围。办理转移时,职工公积金账户尚未封存的需先办理封存手续。
(二)申报材料:
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调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职工调动证明;
2、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本市时,调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职工调动证明,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及转移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单位时,需由调出单位经办人员将《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送调出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由调出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本市时,需由调出单位经办人员持《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职工调动证明和职工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证明》,到调出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