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含其他负债);
3、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有合法的购房手续,应在过户期间或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贷款;
4、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购买二套自住住房或二次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户型属于别墅类)或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不能使用贷款。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抵押、保证等;
6、借款人及配偶均无未结清的贷款;已使用2次及以上贷款的家庭,不能使用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使用次数合并计算。
7、借款人或配偶有担保的,应符合保证人贷款相关规定;
8、其他规定。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我市现行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贷款。
“贷款”指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