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含其他负债);
3、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有合法的购房手续,且购房时间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
4、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购买二套自住住房或二次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户型属于别墅类)或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不能使用贷款。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抵押、保证等;
6、借款人及配偶均无未结清的贷款,第二次申请贷款的,距上次贷款结清满1年;已使用2次及以上贷款的家庭,不能使用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使用次数合并计算。
7、借款人或配偶有担保的,应符合保证人贷款相关规定;
8、其他规定。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一方工作地或户籍地为东营的,符合我市现行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贷款;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市户籍职工,符合我市现行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A.职工贷款限额=月缴存额×到法定退休年龄剩余月数×1.5 ≤20万元;
B.贷款额度≤总房价-首付款;
C.贷款额度≤总房价-该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孰低的原则综合确定。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四)贷款年限
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不超过担保人法定退休时间;担保公司担保的不超过15年。
(五)申报材料
1、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含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
2、购房合同正本;
3、收据或发票;
4、借款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一类银行卡;
5、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含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6、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权登记查询证明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户籍地、工作地、购房地、贷款申请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上述地点非同一地点的需分别查询);
7、担保材料: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的,提供开发商担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的,提供担保公司担保函;自然人担保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工作证明(法定退休年龄非50周岁的女性担保人提供);
8、资金支付申请书(担保方式非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的提供);
9、工作证明 (法定退休年龄非50周岁的女性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有固定收入的配偶提供),近12个月银行工资流水 (未缴存公积金但有固定收入的配偶提供);
10、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死亡证明;
11、居住证(非山东省户籍的借款申请人提供);
12、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流水(外中心缴存职工提供)。
注:以上资料均为原件。1-7项为通用材料,8-12项为个性化材料。
(六)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申请→银行受理→中心审批→合同签订→抵押办理→银行放款
(七)办理渠道
窗口办理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