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且未给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担保或担保责任已解除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条件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或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未再就业的;
9.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
办理场所:所属辖区管理部、受托银行指定窗口。
二、办理要件
1.《张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
3.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4.根据职工提取情形不同,还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1)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及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一年内购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城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2)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离退休批文复印件;工作调出本市行政区域的,须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手续。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书、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4)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
(5)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后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须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首套房证明材料。
(6)合法租住公有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缴租发票及工资收入证明。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未再就业证明。
(9)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房租、本人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缴纳房租、住房治疗费或子女上大学学费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所属辖区管理部审核后出具付款票据→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要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