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