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并且做过部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组合贷款商业部分已还清),通过缩短还款年限,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保持合理水平的特殊业务。
二、申请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可以办理缩短还款年限业务:
1、借款人需履行还款义务一年以上;
2、借款人当年需办理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每次还款额度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 且大于等于10000元。
3、借款人无累计3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记录;
4、缩期试算后,新的月还款额小于或等于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 。
三、办理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原借款合同及借据原件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借款合同或借据,到原办理贷款的管理部申请办理缩短还款年限业务。其中2005年8月15日以前在工、建行放款的借款人到和平管理部办理,除工、建两行外在其它银行放款的借款人到沈河管理部办理。
五、受理此业务约定的原则:
1、缩短还款年限后,按照新的贷款总年限执行对应年限档次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当年不做调整。
2、在还款期内可以办理2次缩短还款年限业务。通过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确定新的还款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