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必须是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
2、借款人在当地中心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设定依据
《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最高贷款额度规定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计算公式: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的占收入还款比例(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系数暂定为0.4),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房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房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首付比例规定
商品房的参照商品房首付比例规定、二手房的参照二手房的首付比例规定
贷款期限
商品房的参照商品房贷款期限、二手房的参照二手房的贷款期限
申报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借款人缴存公积金中心开具),另外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参照省直商品房贷款材料);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参照省直二手房贷款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需提供《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借款人缴存公积金中心开具)、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个贷窗口做异地贷款开户,开户后流程,购买商品房的参照省直商品房贷款流程;购买二手房的参照省直二手房贷款流程。
办理地点
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楼办事大厅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8:30——17:00(注:12:00—13:00仅办理公积金贷款咨询及受理业务;特别提示:15:20分以后暂停办理以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前还贷业务)
补充说明
1、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征信记录中存在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我中心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①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及贷记卡透支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的(包括商业住房贷款);
③已有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及其家庭;
④被法院列为失信名单的、在中心系统内有不良记录的;
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有现金提取公积金记录的(重大疾病提取和租房提取除外)。
备注: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贷记卡债务的,相应扣减还贷能力额度。
2、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
客服电话
23496879 23496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