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9.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及规定执行,即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商业贷款额度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对于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等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商业贷款期限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 ,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
首次购买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作为核准价,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它物品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内(含十年),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70%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60%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且不超过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贷款比例按拍卖成交价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内(含十年),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70%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拍卖成交价的60%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且不超过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 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 且小于95% 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 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 ”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三、准贷时限和房屋种类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下发12个月内准予申请(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12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三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存量房或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平房除外)。
四、办理材料
以下要件为中心、房产抵押、银行所需要件:
共同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序列号或沈阳市社会保险卡保险编号。
2.户口簿原件。首页、借款人页及共同申请人页(含配偶)。
3.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提供)。
4.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1份(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工资专用章,证明为统一文本格式,可在中心管理部委托贷款银行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另需提供一年的收入明细)。
商品房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新建楼房门牌编号审批表复印件1份。
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附首付款进账证明材料)原件。
6.增量房申报表原件。
7.维修基金、契税发票原件。
8.开发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存量房或拍卖房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1.税收缴款书即契税发票(拍卖房为全额付款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原有印章的复印件)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拍卖房不需提供)。
3.更名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
5.首付款证明原件(拍卖房为准许购房人提取贷款的证明1份)。
6.《沈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原件1份。
7.卖方个人或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买卖双方需同时到场。(拍卖房不提供)
8.拍卖房另须拍卖成交确认单原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上述相应材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个人贷款受理窗口进行申请。办理存量房组合贷款时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
2.管理部进行贷款审批。
3.管理部出具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委托扣款协议等文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上述文本签字确认。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相应材料及公积金贷款合同文本到委托银行窗口进行商业贷款部分的申请和审批。
5.委托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填写委托银行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本,同时签字确认。
6.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7.待抵押手续在约定时限办理完毕,管理部审核后,委托银行发放组合贷款。
六、组合贷款的发放
所购房屋为商品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账户。所购房为存量房或拍卖房,委托银行将两部分贷款划转至借款人签约还款卡或资金监管公司账户。
七、组合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1.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和等额本金法两种方式还款。
公式如下:
2.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扣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账户余额不足整期时,从银行卡中代扣。
3.银行卡代扣:借款人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后,委托银行每月从银行卡中扣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每月的放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款存入卡内。
4.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六个月以上,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最高次数为5次,每次偿还本金不低于10000元且大于等于贷款余额的10% 。提前部分还款后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商业贷款部分按委托贷款银行规定执行)。
5.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正常还贷六个月以上,可以提前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则借款人与中心的借款合同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告终止(商业贷款部分按委托贷款银行规定执行)。
6.逾期罚则:中心及委托银行对没有按期偿还的贷款的借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中心有权对逾期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的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7.信息服务:借款人可与中心签订《个人短信服务申请书》,中心定期将公积金的存取情况、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手机中。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双休日延时服务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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