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无产权房签订买卖合同一年以内。
3、借款人无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正在偿还的住房贷款不超过2笔(含)。
4、具有购买无产权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提供的产权房屋能够办理抵押。
5、借款人、购房人、抵押人必须满18周岁。
6、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设定依据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贷款额度
管理中心根据以下要求对借款人可贷款额度进行计算,并取最低值为借款人总贷款额度:
1、最高贷款额度规定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8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7万元。
2、个人及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规定
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最高贷款额度、双人最高贷款额度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3、首付比例规定
① 首套房规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 ,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
② 二套房规定: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 。
4、按公式计算
①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注: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②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影响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③军(警)官作为辅助借款人参与贷款的:贷款额度=军(警)官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5、两种方式选择
按照前四项规定计算出贷款额度后,借款人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本次实际可享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分别为:
方式一 借款人选择不以现金方式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享受按照前四项规定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
方式二借款人选择以现金方式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其实际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为按照前四项规定计算出的可贷款额度扣减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本次购房已提取额)。
注:夫妻凭该房屋已提取公积金的只能选择方式二计算可贷款额度。
以上计算仅供参考,实际贷款额度以前台计算为准。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30年,且贷款期限加主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工为65周岁,女职工为60周岁),抵押房屋房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40年。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复印份数 | 备注 |
1 | 贷款申请表 | 到中心办事处营业大厅现场填写 | |
2 | 户口簿 |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与抵押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均需提供。要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若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若父母从子女户籍所在地迁出,可由子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
3 | 户口簿复印件 | 1份 | 规定同2、复印内容指户口簿首页及借款人登记卡 |
4 | 身份证 |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与抵押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均需提供 | |
5 | 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必须一致 |
6 | 婚姻状况证明 | 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 |
7 | 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 1份 | 规定同6 |
8 | 无房屋所有权房买卖合同及交易过户的有关发票凭证 | 发票凭证应为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印章的军队统一收款票据 | |
9 | 房屋所有权证 | 用来抵押的国有土地上产权房屋 | |
10 |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1份 | |
11 | 房地产评估报告 | 1份 | 用来抵押的国有土地上产权房屋 |
12 | 还款存折 | 按窗口人员要求在中心办事处营业大厅开立 | |
13 | 公积金卡及交易密码 | 主辅借款人均须提供 | |
14 | 组合贷款联络单 | 办理组合贷款须提供 | |
15 | 商业贷款合同 | 办理组合贷款须提供 |
注:
1、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以下以市内四区(不含高新园)所需材料为例,仅做参考(实际与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复印份数 | 备注 |
1 | 户口簿复印件 | 1份 | |
2 | 身份证复印件 | 1份 | 抵押人已婚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3 | 结婚证复印件 | 1份 | 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必须一致 |
4 |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 1份 | 用来抵押的国有土地上产权房屋 |
5 | 房地产评估报告 | 1份 | 用来抵押的国有土地上产权房屋 |
2、抵押人已婚的,夫妻双方须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在高新园区购房的抵押人是单身的,须填写《具结保证书》。
3、借款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4、以上所需复印件均为A4纸,一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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