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
异地贷款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泸州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是房屋的买受人,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所购房屋有除配偶以外的共同买受人,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借款人具备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首付款,有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作首付款;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具有按月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
(六)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七)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不予借款人贷款情形:
(一)个人征信近2年内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逾期信贷交易记录的;
(二)个人征信存在呆账、核销、止付等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存在信贷交易当前状态为逾期的;
(四)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等不良行为或其他途径证实存在失信行为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被纳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的;
(六)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住房的;
(七)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八)同一对夫妻发生两次(含)以上离婚,夫妻离婚前共有或分别拥有的住房已超过两套(含)的缴存职工家庭,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九)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