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并审核通过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缴存并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最迟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缓缴并审核通过的企业,需恢复正常缴存并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否则将会影响职工的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了缓缴业务的企业,可办理提前恢复缴存业务。
未按规定申请缓缴的企业,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正常汇缴及补缴的,视同正常缴存。2020年4月1日开始,既未申请缓缴又不正常缴存的企业,将会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点击进入:惠州新冠肺炎疫情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