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危房鉴定C级及C级以上);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房除外,下同)贷款本息的;
(六)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
(七)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职工死亡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十三)出境定居的;
(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要求
属于提取条件第(一)项至第(五)项的,须在本省或在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
有关事项办理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经办处 | |
业务科 | 0753-2285812 |
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 0753-2283281 |
兴宁市经办业务分理处 | 0753-3262932 |
梅县区经办业务分理处 | 0753-2565089 |
平远县经办业务分理处 | 0753-8833905 |
蕉岭县经办业务分理处 | 0753-7867363 |
大埔县经办业务分理处 | 0753-5533585 |
丰顺县经办业务分理处 | 0753-6688533 |
五华县经办业务分理处 | 0753-4435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