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公积金开户人员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在内地就业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和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开户所需材料:
单位持以下资料到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审批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免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五)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清册;
(六)专管员身份证。
单位应履行职责: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在单位内部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经办部门和专管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计算;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封存等业务的统一办理;
(四)负责与职工、银行、管理中心对账;
(五)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接受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六)与银行、管理中心进行业务联系,参加管理中心召开的业务学习、培训和相关活动;
(七)负责承办单位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