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时间:2021年3月31日
其中第三章涉及到贴息贷款政策
第三章 贴息贷款
第十七条贴息贷款对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新购买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贴息贷款。
第十八条贴息贷款条件。贴息贷款的条件按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及受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贴息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按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贴息金额及利率。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计算公式如下:贴息金额=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贷款利率)。其中,实还贷款利息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公积金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浮动;商业贷款利率上限由公积金中心每月核定,不得超过受托银行上月发放商业贷款的平均利率。
第二十一条贴息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计算贴息金额。
第二十二条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二)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并出具同意贴息贷款的审批意见。受托银行按商业贷款条件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为所购住房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四)贷款发放。受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贴息贷款。
(五)贷款回收。受托银行负责贴息贷款本息的核算、扣款和回收。
(六)贷款贴息。公积金中心按月将贴息金额支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贴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贷款利率偿还贷款本息。
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和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缩短贷款期限的,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并通知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四条贴息金额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公积金资金归集、使用和结余情况及上一年度增值收益情况,适当控制贴息贷款规模。各受托银行每年贴息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材料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住房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四)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住房损毁灭失的。
(五)其他应终止贴息贷款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受托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贷款风险,并对贴息贷款按商业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在资金宽裕时,可视实际情况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已发放、未结清、合同未终止。
(二)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
(三)借款人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