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各市(县、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出了相应调整。现将《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通知》(丹金发[2021]13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调整如下:
一、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二、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