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渠道获取信息的,应免予提取申请人提供材料。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
(二)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提取申请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三)提取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借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 ;
(四)死亡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或受遗赠公证文件;
第十三条提取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住房)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收据) ;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及增值税发票;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预算书或大修费用发票;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相应提供本条(一)至(五)项单列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证明材料、借款合同与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七)无房产职工租房自住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申请人和配偶的无房产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
(八)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安装电梯合同、安装验收报告、安装分摊费用表或票据;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每月领取生活保障金凭证;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退休证;
(十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银行卡、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按简易程序规定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