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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县管理部公积金约定提取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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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县管理部公积金约定提取办理条件

约定提取业务:

南宁县管理部公积金约定提取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协商约定每年的某一个月,自动计算提取金额后,划转公积金到职工账上。这项业务开展的初衷就是为了让每年都提取公积金的职工,不用每年都到柜台办理业务。

县管理部申请办理约定提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管理中心县管理部开户且正常缴存;

(二)在管理中心县管理部办理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

(三)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

(四)已婚职工,如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夫妻双方都在同一县管理部缴存。

温馨提示:

约定提取以12个月为一个划转周期,每个划转周期划转一次,由委托人与管理中心约定具体的划转月。划转操作日为约定划转月的23日,若遇节假日,操作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办理约定提取材料:

1.委托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委托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1)委托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2)委托人单身的,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面签)。

4.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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