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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积金贷款利率及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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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积金贷款利率及额度

贷款利率:

南宁市公积金利率

自2022年10月1日起,南宁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即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2.75% 调整为2.6% ,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25% 调整为3.1% 。

(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 ,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 。

贷款额度、期限: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参照《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2号)执行。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5×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余额。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公积金缴存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非本中心职工根据提供的缴存明细认定)

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 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资金运用率超过85% 但不超过90% 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资金运用率超过90% 但不超过95% 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资金运用率超过95% 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二、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夫妻关系的两人或以上的借款申请人,按期限较短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30年。自住住房的房龄以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竣工时间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原始档显示的登记时间为依据。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贷款首付比例、还款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 ;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30% 。

二、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 计算;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仍按50% 计算。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各类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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