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单位在每年的6月份如实申报,月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一般应保持不变。
2、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不得超过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标准。
3、目前常州市执行的缴存比例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10% —12% 。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
5、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如遇全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其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基数调整申报时的月平均工资。
6、封存单位及封存职工不进行基数调整,待办理启封、补缴后再进行基数调整。
7、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申报时,对逾期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一次性补缴。
8、单位经办人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拷贝基数调整相关数据或领取《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9、单位拷贝基数调整数据前应先汇缴当年6月份及补缴之前欠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一旦拷贝数据后不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封存、启封、开户、销户等各类涉及单位汇缴人数变动的业务,待基数调整完成后再办理上述业务。
10、《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最好用电子表格形式,单位拷贝和报送数据需使用U盘;单位填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时,只要填录调整后的工资基数,不得更改表格的格式、顺序和初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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