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办理补缴的,应从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补缴。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以下情况须归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缴:(1)单位补缴首次汇缴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需要补缴的;(3)对应月份已汇缴过,但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需为个别职工补缴差额部分的。
4、欠缴单位为全部职工补缴的,按“正常汇缴”处理。
5、单位经办人携带申请材料至单位所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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