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
相关证明材料
1、租房所在区域本人及配偶住房情况证明。
(1)所租住住房在南通市区的(崇川、港闸、开发区)的,需同时提供南通市区和开发区房产(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所租住住房在南通县(市)(含通州区)的,只需提供租房所在县(市)房产(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新就业人员租住住房,提供毕业证书、租住住房的有效证明等;
3.属于以下特殊情况人员的,提供租住住房有效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享受南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持市、县(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人员,提供特困职工证;
(3)承租廉租住房的人员,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4)领取南通市企业最低标准工资的人员,提供领取企业最低标准工资证明;
(5)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
(6)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择业人员,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家庭成员提取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及其未婚提取申请人的父母可同时提取,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配偶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
(2)申请人的未婚子女或未婚购房人的父母应提供父子、母子关系有效证明和未婚承诺书(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的可免提供);
二、申请提取的期限和额度
1.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 的,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 以上的部分,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当年房租金额;
2.新就业人员租住住房的,在租赁期间每年可提取一至两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房租金额;
三、提取程序
提取申请人凭提取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批,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