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至贷款申请时间应当满6个月,且留有当前月缴存额(不含住房补贴)6倍及以上的缴存余额;
3.对于贷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4.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及本市出台的调控政策规定;
(二)持有合法的身份(居住)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贷意愿;
(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买卖契约)或者职能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续;
(六)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七)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补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其中:
1、坚持“房住不炒”,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2、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3、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为改善住房条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
4、对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情况的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查询征信记录、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核查、或通过面谈和居访等形式的调查,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