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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哪些人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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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哪些人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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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团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在职职工是指在以上用人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与本市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台港澳居民居住证》等证件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工作场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或建制镇的自由职业者及其他无单位依托的人员统称为个人缴存者,可自愿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单位可按本市最高缴存基数和比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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