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必须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须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除按正常贷款规定的担保方式外,还需再提供“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
3、“第三人”应当是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第三方单位缴存职工,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职责。
【办理地点】
滨海管理部办事大厅:滨海县港城路358号华芳国际花园西侧商铺24幢101室)电话:0515-89118083
【其他条件】
1、必须在异地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
2、异地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本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或缴存比例低于本市最低正常缴存比例5% 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异地缴存账户内余额的20倍。
3、异地缴存职工在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视为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异地缴存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在本市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除按正常贷款规定的担保方式外,必须有一个或多个“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应当是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第三方单位缴存职工,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