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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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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

宁波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为700元。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整取。

(三)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不超过月租金,整取。

(四)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由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租住住房的月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且每月职工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

(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

职工提供: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每月可纳入计算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市场租赁的月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差额提取,且每月职工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700元。

温馨提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均无自有住房,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必须本人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面签《宁波市无自有住房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申报表》(需填写租住房屋产权人姓名、租住房屋产权证编号、房屋产权人电话号码等),提取手续不得代办。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书面同意提取的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和配偶单位出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职工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将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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