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指鄞州、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内购买自住商品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 贷款条件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或宁波市有效居留身份;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必须同鄞州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个人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5.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以贷款所购买自住商品房作抵押;
6.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
7.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公积金贷款;
8.鄞州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所须提供的材料
1.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本市户口簿或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
6.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7.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8.符合条件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9.鄞州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 贷款额度的计算
1.最高贷款额60万元,并且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
2.计算公式: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0.4)*12个月*贷款年限(取整万);
五、 贷款年限计算
1.最长贷款年限20年;
2.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年限的规定。
六、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七、 贷款承办银行
借款人可选择与鄞州分中心签订协议的其中一家银行办理。
八、 贷款归还
1.正常还款:每月还款日前将还款额存入还款卡(折);
2.提前还款;(1)提前还贷,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2)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需另办手续。
九、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详情可咨询鄞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yzgjj.nbyz.gov.cn/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