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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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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指南

一、申请条件:

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指南

(一)申请主体:适用于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大市范围内(除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三区(海曙、江东、鄞州)购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

(二)申请条件: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购房首付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 ;名下有一套住房尚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不低于购房总款的60% ,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4、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6、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符合商业性贷款规定的条件;

7、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二、办理材料:

借款人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后,应提供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父母、子女)下列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2、户口簿(港澳台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另提供居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不是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承诺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未(再)婚的,提供本人出具的未(再)婚承诺;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同意房产抵押及连带还款保证的承诺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9、已实施二手房买卖网上签约的,提供二手房网签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尚未实施网签合同的,提供加盖房管部门受理章或档案章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售房人已收房款证明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11、过户后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原件及各两份复印件;

12、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另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补充协议》一式五份;

13、上述资料若为外文的,另提供经公证的翻译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

1、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户;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含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为40万元/户。

2、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

(1)缴存账户余额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借款人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12个月(含12个月)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已提取金额可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在2017年8月1日(含)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的,已提取金额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2)倍数目前按12倍确定,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的,保底贷款额度按15万元/户计算。保底贷款额度需要满足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测算的要求。

3、还贷能力测算。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按照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 测算。

(2)借款人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参与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还贷能力测算。

(3)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其他贷款的还贷能力测算,采取资产大于负债的原则。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可参与还贷能力测算的资产,仅限于本人名下的房产(含住宅、商业用房)、房产出租的租金、起息日期超过三个月的定期存单或国债。参与个人信用其他贷款还贷能力测算的共同借款人,仅限于贷款房屋的共有权人。组合贷款商业部分的还贷能力测算,按照承办银行有关规定。

4、贷款额度确定。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下列确定:

(1)不超过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金额;

(2)不超过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

(3)不超过按照缴存基数60% 测算还贷能力的金额;

(4)不超过扣除规定首付款资金剩余房屋价格的金额;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贷款,不超过自付资金的金额;

(6)商转公贷款,不超过原剩余商业性贷款余额;

(7)离婚变更贷款,不超过原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的,共有产权人是未满18周岁子女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有产权的份额按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尚未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

5、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高于总房款的60% ;第二套房不高于房总款的40% 。

贷款期限:购房贷款最长不超过 30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四、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1、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住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一套住房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谈记录无其他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

(3)借款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1)借款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一套住房记录,且该套住房尚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面谈记录无其他住房,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有一笔尚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其他住房,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3、借款人家庭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或购买家庭第三套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贷款次数认定:

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计算,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该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中的贷款记录、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面谈面签记录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

1、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范围,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曾经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记录。

2、房屋共有权人(借款人配偶除外)不参与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或还贷能力测算的,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3、借款人申请办理离婚变更贷款的,离婚前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夫妻双方各认定为1次,本次申请办理离婚变更贷款的,不计算贷款次数。

六、贷款其它情形

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1)证明中有抵押的住房与个人信用报告上显示的抵押住房实际为同一套住房的,另提供贷款银行有贷款房屋地址的有关证明。

(2)证明中房产有抵押信息,但个人信用报告上无显示的,另提供贷款银行有该笔贷款借款人姓名的有关证明。

(3)证明中抵押查封情况为“行政限制”、“宗地锁定”的住房为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没有解除前暂不能申请。

2、贷款资料中姓名、身份证号前后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上的姓名、号码为准,并补全资料。

3、结婚证

(1)打印版结婚证中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另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2)手写版结婚证中姓名、身份证号码错误的,由借款人承诺或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3)若贷款房屋共有权人为父母(年龄较大),在没有结婚证且补办结婚证不方便的,可采取借款人父母本人承诺方式,代替结婚证明资料。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1)协议上涉及到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其金额计入借款人负债。

(2)协议上涉及住房并明确归借款人所有的,计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住房已出售不计算)另提供借款人书面承诺。

5、二手房贷款网签合同

二手房贷款网签合同出现差错的,需要买卖双方在房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的网签窗口(或网签点)签订补充协议或提供房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6、贷款资金划转

贷款资金需要划入第三方账户,或出让方为多人且不能全部到场面签的,另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

7、明确延期退休女干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对已满55周岁的行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女干部和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女干部,借款人须提交具有任免权限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延期退休证明,方可按照规定计算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实际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

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提供缴存地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借款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应提供缴存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七、禁止性要求

(一)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中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暂停受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曾经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申请贷款日前最近2年(不含)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曾经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2、申请贷款日前最近2年(不含)内,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还贷曾经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曾经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3、申请贷款日,尚有为他人(含单位)提供担保,或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其他贷款等当前有逾期尚未还清的;

4、在申请日前最近3年(不含)内,因本人或为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信用不良曾经被起诉过、骗提住房公积金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情形之一的;

5、在贷款审批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被冻结、查封。

上述还贷连续逾期是指借款人出现连续、不间断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不含借款人本月逾期当月已还清的情形。

(二)自住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2、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房产。

八、贷款流程: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携带所需资料通过承办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书》。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承办银行应在5 个工作日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决定,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5 个工作日,并由承办银行告知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承办银行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商业性贷款审批;符合放贷条件的,承办银行在5 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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