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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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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发布,为认真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要求,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嘉兴市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家庭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全额贷款政策,即在确定其可贷额度时,该职工家庭原已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扣除;

(二)恢复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政策,即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因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执行;

(三)对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留存额的计算方式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可贷额度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

(二)职工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额按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确定;

(三)职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再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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