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当前月缴存额的6倍),补缴、趸缴等形式不视为连续缴存。以下特殊情形除外: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但在办理单位调动、转移手续过程中发生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2、军队转业人员到地方后将军队公积金转移接续到地方的;
3、申请人由于单位原因产生住房公积金补缴的。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平均收入应当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额的两倍。
(三)有规定期限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别墅除外),按照《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确定。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信用记录以人民银行版本的个人信用报告为准,各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产生的个人信用报告视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2、个人信用报告上载明的逾期不区分种类,采取按月偿还方式的贷款中1个月即为1期,每出现1期逾期还款计不良记录1次;采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信用、抵押等贷款中,产生超过3个月以上没有还款的,视为连续3次逾期;准贷记卡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可视为正常还款。
3、夫妻双方的逾期次数不累加。
4、连续三次(含)以上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不允许贷款。
5、综合信用评价较差,被法院、信用台州等机构平台列入黑名单的,不允许贷款。
6、逾期情况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双重查核。
7、特殊情况,须有详细情况证明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住房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符合“认房认贷”的条件。“认房”即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套数,“认贷”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括个人征信报告或缴存证明等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具体规定如下:
1、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名下无住房但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且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进一步核实其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房屋坐落与名下拥有的房屋坐落是否一致。一致的,按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一致的,不允许贷款。
4、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及以上的,不允许贷款。
5、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12个月后可再次申请。
6、土地性质为集体的(指农村宅基地,下同),不计入住房套数。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具体规定如下:
1、原则上以本次贷款申请的住房作为抵押物;
2、建造的自住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的,申请人需提供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
3、所购住房为“子母套”,采取纯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子母套一并抵押;采取组合贷款的,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与商业贷款银行一致的情况下,应交叉抵押;
4、房屋产权人同意将该住房作抵押并无设立居住权。
(七)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
(八)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如职工需同时申请组合贷款的,根据公积金中心和银行的首付比例高者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
2、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 ,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
3、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全额付款或转现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商转公除外),不允许贷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