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的;
(四)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以上所列的提取情形中,如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账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无欠缴资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七条职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9月21日之前办理的贷款除外,以贷款合同或放贷时间为准。
(一)在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存地购房的;
(二)在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户籍或籍贯所在地购房的;
(三)在职工子女上学所在地购房的。
以上所在地是指同一个直辖市、地级市,下同。
第八条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笔贷款必须为非逾期状态,并且职工通常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部分提前偿还或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使用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职工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职工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台州湾新区和椒江区视同为一个区域)无房且租赁住房的,仅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房屋产权的除外。
第十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符合《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建〔2019〕81号)的相关规定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