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新设立的单位可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同时办理),提供《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向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正式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填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
(三)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开户后,可再为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开户。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提供下列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登记表》;
2、个人居民身份证;
3、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持证人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配偶及父母子女缴存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簿;自由职业者需提供在本市内连续正常缴存两年,且当前及最近半年是以个人名义正常连续缴存的社保缴存明细原件。
5、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