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二代身份证需复印背面);未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公积金机构留存原件1份,委托行留存复印件2份);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公积金机构和委托行各留存1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本需复印派出所盖章首页、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页);无结婚证或结婚证内容错误无法证明借款人夫妻关系的,提供户口本或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2份;
4、《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原件2份,借款人及配偶需现场签字并加按手印。
5、提供过户前房产证(需加盖住房公积金机构或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业务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复印件2份。
5、中心统一制订的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契税税票原件(《税收通用缴款书》、《存量房转让税收征免审批表》)及过户后房产证(过户日期在3个月以内)原件及复印件2份(公积金机构和委托行各留存复印件1份)。
7、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对通过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资金托管的申请人,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借款人属未婚、离异未再婚(离异时间需一年以上)、丧偶未再婚的需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婚姻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对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或配偶在石家庄铁路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需由铁路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借款人配偶在邢矿集团分中心或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需由所在地公积金机构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
(4)对个人信用报告中商业性贷款累计逾期6—12次(含)或连续逾期3—6次(含)的,借款人应提供原贷款银行出具的非恶意拖欠情况说明,加盖银行信贷部门业务公章;对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贷款前6个月无累计3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可以正常办理(准贷记卡前6个月未出现“3”字样),帐户状态不得为呆账。
(5)对配偶在外地,当事人不能亲自来办理贷款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在委托书上盖章)。
(6)对借款人或配偶名下有商业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最高额抵押贷款、其他贷款等)的,借款人须提供商业性贷款借款合同原价及复印件1份(公积金机构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