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布的有效证件。
3、申请人的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由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偿还贷款担保的,提供第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买卖双方在房管部门签署的《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6、买方将首付款存入房管部门指定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向买方出具的《邯郸市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凭证》。
7、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
8、异地缴存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缴存地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及近六个月缴存明细、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由社保出具社保缴存证明。
9、办理房产过户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
10、原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
11、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资料。
注明:以上1-4项、6-9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7项原件3份;2-6项、10项均需提供复印件3份,9项提供复印件1份;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