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商品自住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3、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有效期1个月);
4、主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办、用于还款的I类银行卡。
5、购房资料: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3年之内缴纳的、不低于网签备案合同房屋总价20% (首套房)或者30% (二套房)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6、特别提醒: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先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房价总额的70% 、且“首付款金额”加“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房价总额。
二、二手自住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3、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有效期1个月);
4、主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办、用于还款的I类银行卡。
5、购房资料: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2年之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缴纳的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6、特别提醒:借款人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3、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有效期1个月);
4、主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办、用于还款的I类银行卡。
5、建房资料:借款人或配偶拥有所有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在2年之内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建筑企业、造价师盖章的《工程造价预算》;工程竣工后,建筑企业出具的、收取建设费用的发票。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3、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有效期1个月);
4、主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办、用于还款的I类银行卡。
5、购房资料: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在3个月之内最后一次性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结清证明”、原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本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其它有关的原始购建住房资料;
6、特别提醒:借款人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3、借款人及配偶在购房地和缴存地分别出具的《家庭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有效期1个月);
4、主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办、用于还款的I类银行卡。
5、借款人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盖章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不低于6个月(含)以上时间的缴存明细;
6、购房资料:从申请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在3年之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资料或在2年之内购买二手住房的资料;
7、特别提醒:借款人必须以所购本套住房设定为贷款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