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办理缴存登记应提供:
1、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2、单位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
3、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企业办理缴存登记应提供: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单位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
3、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服务网点受理审核-归集提取管理平台审批。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应提供:
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服务网点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