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的人员(含现役军人、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人员,以下统称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往前推算,借款人和其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含)及以上时间;
(三)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证明和其他必须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主借款人必须拥有购、建住房的所有权份额;
(五)借款人及配偶当前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六)主借款人当前没有为他人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责任;
(七)主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八)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购、建住房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效要求和其他条件;
(十)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