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阳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住所和较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三)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拓展信息: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城镇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20% ,最高为24%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7月份申请调整。最低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每年变动一次。
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专户。自愿缴存者欠缴三个月及以上的,公积金中心视作其停缴。停缴后再缴的,个人缴存者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