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的条件和种类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及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的;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
5、首付款不低于30% ;
6、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7、购买商品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购买二手房的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自建住房等其他类型房屋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认可的资产抵押或质押;
三、贷款额度
1、中心各管理部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现执行标准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最高贷款年限、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所购建住房使用年限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
2、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比控制在50% 以内。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月收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65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2、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已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当年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五、贷款的程序和时限
1、借款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住房公积金贷款。窗口受理、初审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管理部负责人复审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使用管理科审批三个工作日内办结,财务科调拨资金到银行放款两个工作日内办结,全程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六、贷款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结婚证;
2、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3、首付款凭证;
4、借款人夫妻双方工作地及购房地县级及以上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资金拨付
1、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所购房屋的开发公司帐户;
2、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卖房人个人帐户;
3、自建或大修住房的,原则上转入工程施工方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