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借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或本金偿还法。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贷款满一年后,可选择提前结清全部剩余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剩余借款继续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15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借款本息,经书面(信、函﹑报纸公告)催缴仍不还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程序,处分抵押物清偿公积金贷款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法律责任。
注意: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由公积金中心撤销其贷款的审批决定,五年内不得向其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