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待遇申领
受理条件
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为参加工伤保险并因工死亡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支付相关待遇。
办理部门
社保中心工伤待遇审核科、社保中心斗门办事处、社保中心金湾办事处
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待遇划款到账,定期待遇按月进行发放。
注意事项
1、2011年1月1日之后认定为工亡的职工适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新标准,之前的适用旧的标准;
2、请申领一次性工亡待遇的在办结以上手续后,半年内保留账户有效,以便本中心对有补发资格的进行费用补划。
相关表格
《珠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