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申报电话:12333、21283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2685015(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待遇核发科)。
2、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文件
1.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