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第一个工作日拨打咨询热线12333进行电话申报,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参保职工医疗终结期内在市内工伤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前已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费部分,其余由社保经办部门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同时申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的向医院登记工伤职工本人本市开户工行或农行账号及联系电话。
3、工伤职工因本市医疗水平所限需转往市外就医的,须到社保中心工伤科办理转诊申请,经核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进行报销,否则按违规市外就医处理。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须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申请,申请批准后至社保中心工伤待遇审核科进行备案,批准范围内的康复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4、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需要继续治疗的,须到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延长医疗期申请)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一同到社保中心工伤科或者各区办事处工伤审理部办理未联网结算的待遇申领手续。
5、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30天内向各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下达后提出申请,待旧病复发鉴定结论下达后,方可报销批准范围内的医疗救治费。